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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有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利息費用應以遞延的方式列帳,但若出租給他人使用並列報租金收入,則可在租金收入的範圍內,將土地的借款利息列報為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三種不同申報方式。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必須列入土地成本項下;不過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則可列報為「當期費用」;但所購買的土地如非屬固定資產,目的是用來投資而非自行使用者,其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2008/08/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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