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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文:幫人家做保的債務,不可以列舉扣除啦!

被繼承人為連帶保證人時,如擔保物未經拍定,其保證債務不得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其債務具有從屬性及補充性,最終應負清償責任者仍為主債務人,因此,不應將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

中區局審查二科舉例說,被繼承人甲先生提供土地予其子乙先生作為擔保向銀行借款4,500萬元,截至甲先生死亡日止,乙先生尚有債務2,500萬元未清償,甲先生提供的擔保物也未經拍定。之後,繼承人乙先生死亡,發生主債務人乙先生及連帶債務人甲先生均死亡的情形。但前述債務2,500萬元,僅可認列為主債務人乙先生的未償債務,自其遺產總額扣除;但不能重複主張該筆債務也可自甲先生的遺產扣除。

【2008/08/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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