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技術作價股票 不適用半數免稅
 

促產條例規定,個人出售專利權給國內公司的收入,可享有半數免稅的優惠不過若是轉讓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股票,則不屬於促產稅務優惠的範圍,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的取得成本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王君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其轉讓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甲公司股票85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按半數計算財產交易收入,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975萬元。南區國稅局核定,王君94年度移轉該股票,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乃按每股面額10元計算王君財產交易收入8,500萬元,減除30%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王君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950萬元。

王君不服,主張他是在92年間以專利權作價取得甲公司股份,而後於94年度轉讓股票850 萬股,收入總額8,500萬元,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應得半數免稅。

南區國稅局復查發現,王君92年與甲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王君所有、價值1.5億元的A專利權,抵繳甲公司增資股款,並取得甲公司股票1,500萬股,但依財政部94年解釋令,如果是在92年12月31日之前,以專門技術作價取得股票,其技術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財政部75年解釋令規定,「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的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因為王君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因此按股票面額30%計算成本。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將自己依法取得的專利權,提供或出售給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的權利金,或出售給該公司使用所得的收入,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這項稅捐優惠規定,是以專利權「提供」或「出售」給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為要件,因此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的收入,才是為稅捐優惠的範圍,並非一切「轉讓」專利權給國內公司的對價,都可以享有半數免稅。基於租稅法定原則,王君轉讓專利權本於「股東出資」行為,不符合促產條例的稅捐優惠要件,不得享有半數免稅。

【2008/08/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ogicFio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