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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提供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或祕密方法給台灣公司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應屬於要扣繳20%所得稅的「權利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提供「技術服務」的3.75%優惠稅率。

根據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後,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0%課營所稅,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5%為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等於實質稅率只有3.75%(營所稅率25%X15%=3.75%)。

但台北市國稅局審核某外國A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案件時,發現A公司提供其專有商標權及生產技術給台灣公司使用,並依合約規定收取定額權利金收入,國稅局審核A公司提示的合約及相關具體文件,核定A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的「權利金」範疇,應由台灣公司在給付A公司時,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而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的「技術服務」,因此撤銷A公司的申請。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解釋,外國公司如欲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提供的服務內容應該是技術服務,如果計價的方式是針對銷售額抽取固定的利潤,則屬於權利金範疇,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權利金收入,僅可就屬技術服務部分的報酬收入,申請適用3.75%的優惠稅率。

【2008/08/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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