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Tax-公司會計認列相關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提供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或祕密方法給台灣公司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應屬於要扣繳20%所得稅的「權利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提供「技術服務」的3.75%優惠稅率。

根據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後,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0%課營所稅,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5%為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等於實質稅率只有3.75%(營所稅率25%X15%=3.75%)。

但台北市國稅局審核某外國A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案件時,發現A公司提供其專有商標權及生產技術給台灣公司使用,並依合約規定收取定額權利金收入,國稅局審核A公司提示的合約及相關具體文件,核定A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的「權利金」範疇,應由台灣公司在給付A公司時,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而非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的「技術服務」,因此撤銷A公司的申請。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解釋,外國公司如欲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提供的服務內容應該是技術服務,如果計價的方式是針對銷售額抽取固定的利潤,則屬於權利金範疇,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權利金收入,僅可就屬技術服務部分的報酬收入,申請適用3.75%的優惠稅率。

LogicFio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技術作價股票 不適用半數免稅
 

促產條例規定,個人出售專利權給國內公司的收入,可享有半數免稅的優惠不過若是轉讓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股票,則不屬於促產稅務優惠的範圍,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的取得成本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王君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其轉讓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甲公司股票85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按半數計算財產交易收入,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975萬元。南區國稅局核定,王君94年度移轉該股票,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乃按每股面額10元計算王君財產交易收入8,500萬元,減除30%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王君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950萬元。

王君不服,主張他是在92年間以專利權作價取得甲公司股份,而後於94年度轉讓股票850 萬股,收入總額8,500萬元,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應得半數免稅。

LogicFio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長賴英照積極推動稅務爭訟改革,針對稅務訴訟最常遇到的問題,擬定規避租稅、推計利息等四大議題,邀請賦稅署長許虞哲、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等官員與專家學者,將在18日進行座談,研究具體的修法計畫。

賴英照關注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案件占了一半的「異狀」,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一定要從源頭修正容易發生爭議的法律條文,才能有效減少稅務爭訟。

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代理廳長許金釵表示,雖然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由選擇節稅方法,降低稅負,但有些人卻透過非常複雜、迂迴的方式惡意避稅,例如有些公司為了分配盈餘給股東,先增資、再減資,透過現金收回股票的方式,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司法院希望可以把「實質課稅精神」增訂在稅捐稽徵法中,明文禁止避稅。

LogicFio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