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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大型行庫主管指出,中央銀行對企業與個人海外匯款查得很緊,本國銀行不太可能「協助」客戶匯出大筆款項卻不留紀錄,反而是私人銀行打著「財管」的招牌,每年每間私人銀行至少會做上百個非法開戶來協助客戶分散匯款金額。

外商私人銀行一般都會建置「敏感人物」名單,主要是一個國家的重要政治人物,上至總統、下到縣市議員,除了當事人之外,政治人物的「家屬」也會列名其中,「三代以內都跑不掉」。相關名單的資料庫會建置在私銀總行,但各地分行隨時會匯報資料,讓名單呈現「最新鮮」的狀況;各市場的首富、財團家族及重要工商業人士,也會在名單內。

不過,外銀主管透露,在名單上的人物不表示就是銀行的拒絕往來戶,政治人物由於爭議較高,除非受託管理的資產規模大到有足夠誘因,銀行確實比較不願「淌渾水」與其往來;至於名單上的重要工商業人士,反而可能是私銀積極拉攏往來的對象。

私銀主管說,各銀行選客戶的政策都不同,有些較保守的私人銀行可能完全謝絕政治人物,或是不接受跨地開戶者和雙重國籍客戶;但也有私銀比較積極,「只要不是恐怖份子的生意都願意接」。據了解,一些私銀業者每年至少非法開戶100人以上,開戶目的不一定是洗錢,也有可能是避稅,由於私銀會替委託人分散匯款金額,甚至找人頭戶幫忙轉匯,所以不易被司法機關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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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有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利息費用應以遞延的方式列帳,但若出租給他人使用並列報租金收入,則可在租金收入的範圍內,將土地的借款利息列報為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三種不同申報方式。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必須列入土地成本項下;不過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則可列報為「當期費用」;但所購買的土地如非屬固定資產,目的是用來投資而非自行使用者,其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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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屬不同人所有時,恐影響土地從低課稅的權利。財政部說,自用住宅用地上的建築改良物,若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時,將無法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應以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擁有自用住宅土地的所有權,但地上建物(房屋)的所有權為其弟弟所有,房屋則由父母設籍居住,並未出租、也無營業。

財政部說,甲的土地雖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但因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其弟所有,不符合稅法要求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只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規定,甲因此不能申請按較低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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