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銀行存款利率遠低於通貨膨脹率,有些民眾轉而將資金借貸他人,賺取較高的利息,然而在享受高額利息的同時,也別忘記將利息收入申報綜所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要加處罰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手續,因此有民眾誤以為既然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漏報利息收入也不會被查獲。事實上,國稅局仍可透過他人檢舉等多方管道,查獲民眾漏報利息所得,除將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個人大額資金存提時,意外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陸續於95年及96年間,將自有資金借給乙君,金額高達5,700萬餘元,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約500萬元,但甲君並未將利息所得併入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國稅局除將其利息所得500萬元歸課甲君95年度及96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外,另處一倍罰鍰,因此甲君除應繳綜所稅200萬餘元外,仍應多繳200萬餘元罰鍰。

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自行申報各項所得,個人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的各項收入,應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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